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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一下最近的感想。

红楼梦第七十五回中,中秋节,“贾珍煮了一口猪,烧了一腔羊褥设芙蓉,带领妻子姬妾贾珍因要行令,尤氏便叫佩凤等四个人也都入席”

大家知道,贾珍是丈夫,尤氏是妻,佩风等人是妾。她们一起入席吃饭,红楼梦里也是这样描述的,并无不妥。

至于“以妾为妻”,准确是说,官员的妻子去世了,或者和离了,他将妾室扶正为正妻,写上了族谱,这才叫“以妾为妻”,是要受刑的,法律是不准的。

但是,我看到很多姊妹们误以为,“以妾为妻”是在家里日常生活中,对小妾比较好,让小妾管家、不让妻子之类的。

说实在话,这个不算。

这种情况,哪怕你去官府告,也告不赢的。就好像我们现代,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,娶两个老婆是犯法的。但是,只要男人和小三没有领证,哪怕他把钱财都给小三管着,他履行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,妻儿去法院告他,法院也不会给他判“重婚罪”。

至于“宠妾灭妻”,我暂时还没有查到这个词的来源,姐妹们谁知道它出处在哪里,求告诉我。

所以,陆其钧一家人凑在一起吃饭,妾室和主人坐了一桌,且不说他们七年来一直那么过着,单说当时的社会律法,你可以从道德上谴责,但是不犯法。

第三,说下陆其钧脚踢嫡女。

我看到有书友觉得,这个行为很不“规矩”,古代女孩子很娇气的,这种写法不正确。

那么,我们先说下“规矩”。规矩、律法,都是统治者用来约束百姓的工具。在君权、父权制度的古代,君主、父亲打杀儿女,都是不犯法的,何况踢两脚?

只有跟你身份平等,或者比你低等的人,你才有资格讲规矩、讲法律。跟权势绝对凌驾在你之上的人,去谈规矩,我觉得是无用的。

别说古代,现在社会也不是这样吗?例子就不举了,容易和谐,反正大家都懂,法律到底是约束哪些人的。

所以,陆其钧是个渣父亲,但是他的行为,没什么规矩不规矩。

说了这么多,我绝不是要表明自己要另辟蹊径,写个不同样的宅斗文,我没有这个想法,也没有这种能力。

我从前也写过一板一眼的宅斗文,认认真真遵循宅斗文里约定俗成的“规矩”,可是看了几本资料之后,我渐渐发现,那些我们读者心中不能僭越的规矩,某一些是没有明确史料佐证的,它往往带着断章取义,或者干脆是以讹传讹。

而且,规矩啊律法啊,都是分朝代的,唐宋不行的东西,明清未必也不允许。就像我们的社会,三十年前和现在,不管是法律还是社会道德,都有很大的改变,对吧?

所以,那些我觉得不合理的“古代规矩”,我不再遵守了。姐妹们以后看到哪里的章节,和你的想法有入出,可以留言告诉我,我分析给你听,对错咱们再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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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再补充一个,“哥哥”这个叠词,出现在古言里,大家会不会觉得很现代化,有点违和?不过,《水浒传》里都是这么叫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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